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八桂先锋网-文章页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门户网站 ●广西党员网络学习平台

您现在的位置:八桂先锋网 >> 学习资料 > 文件资料 > 内容正文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来源:灯塔-党建在线  时间:2018年06月28日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条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党务公开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上一页 
第 [1] [2] [3] [4] [5]  页
编辑:温子锐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