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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来源:灯塔-党建在线  时间:2018年06月28日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党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党的中央组织公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管党治党、治国理政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党中央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等情况。

  第十条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四)本地区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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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温子锐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