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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底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提出,要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全面加强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服务保障,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社会待遇,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实施工资激励计划,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工资增长激励机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要强化评价使用激励工作,畅通技术工人成长成才通道。完善技术工人评价体系,加大培养选拔技术工人工作力度,畅通技术工人晋升发展通道。落实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广泛宣传技术工人劳动成果和创造价值。
《意见》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重大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人才总体规划,作为人才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将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和谐劳动关系评价指数测评的重要内容。建立多方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职、紧密配合。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该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措施。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7日
为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进一步鼓励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吸引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协同作用,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增强技术工人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激发技术工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扎实推进富民兴桂事业、建设壮美广西、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主体作用、工会监督作用、群团组织动员作用和社会支持作用,完善多方参与的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促的工作格局。
———重点突破,多措并举。以为国家为广西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为重点支持对象,着力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拓宽收入渠道,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强化评价使用激励,优化社会环境,全面改善技术工人待遇水平。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改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偏低现状,促进广大技术工人爱岗敬业;坚持长期稳定支持,不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让全体技术工人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三、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
(一)全面加强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服务保障。自治区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为我区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和享受自治区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办理“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卡”,凭卡可对应享受有关项目的优质高效服务。各地要指定专人联系,协调落实相关待遇政策。加快建立上下贯通、数据共享的服务保障统一平台,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总工会)
(二)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待遇。完善党委联系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度,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自治区、设区市工会和共青团中挂(兼)职制度,自治区、设区市工会领导班子中要有一名高技能领军人才挂(兼)职,共青团组织领导班子或中层干部中要有一名高技能领军人才挂(兼)职;鼓励妇联组织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挂(兼)职制度。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产业工人代表,应注意吸纳高技能人才。适当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特殊奖励。开展广西高技能领军人才评审,获奖者纳入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优先予以项目支持。增设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政府科技创新类奖项的推荐名额。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开展科技攻关活动。鼓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设立技术技能总监或相应职位,并适当提高其薪酬待遇。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国情区情研修考察,面向企业、社会进行咨询交流服务等活动。每年面向全区选拔并资助优秀中青年技术骨干,赴国(境)外进行相关技能专题培训。全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技术工人的比例应达到10%以上,其中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比例应达到3%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总工会;参与单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工商联、妇联、科协,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三)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经济待遇。鼓励企业针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并由企业自主决定薪酬额度(国有企业在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薪酬额度)。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度或项目工资制度,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不列入、不占用单位绩效工资指标。协议工资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具体分配方式由所在单位与个人协商,按程序报批后执行。完善高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制度,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的高技能人才,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领军人才,自治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20万元、10万元奖励。高技能领军人才主持或参与项目由所在单位按实际贡献大小给予绩效奖励。(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参与单位: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社会待遇。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探索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购(租)住房、安家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和发放房租补贴等方式,解决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当地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其配偶及子女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积极帮助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岗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相对就近安排入学。对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困难的企业,要保障高技能领军人才稳定就业。高技能领军人才享受带薪休假,自治区定期组织带薪集中休假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单位:自治区总工会、工商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五)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切实保护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职工教育培训,在制定人才发展规划、高技能人才选拔、职称(技能等级)评审或认定、教学实践等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国际大型工业展、国际发明展等海外交流活动,海外交流活动可按程序报批列入政府出国培训团组计划。宣传高技能领军人才先进事迹,开展先进操作法总结、命名,推广绝招、绝技、绝活,制作教育纪录片,树立宣传典型。(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广电局,自治区科协、总工会,自治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四、实施工资激励计划,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
(六)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提高技术工人岗位技能工资水平。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鼓励企业建立针对技术工人的补助性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工资分配制度时,依法与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牵头单位: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参与单位: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七)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工资增长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参与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根据劳动者不同就业阶段特点,加强职业素质培养,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创新培训。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工人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技术工人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发挥工会支持、监督和共青团动员、组织作用。严格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并向一线技术工人倾斜。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时,应同步落实相应的技术工人培训经费。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职业培训券制度,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技术工人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作用,促进参保技术工人提升职业技能,全方位提高人力资本质量和劳动者就业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参与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总工会,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五、强化评价使用激励工作,畅通技术工人成长成才通道
(九)完善技术工人评价体系。全面贯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和自治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对从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职业(工种)的技能人员,支持企业或其委托的社会组织、人才评价机构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企业标准或岗位规范,实施自主评价,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引进推广被国际认可、信誉度高的国外技能类资格证书,并参照国家职业资格相应等级享受待遇。从2020年开始,建立健全自治区、设区市两级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体系,按规定发布我区薪酬调查信息,为合理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提供信息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单位: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十)加大培养选拔技术工人工作力度。自治区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广西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培养,每年按全区名额总数的8% 比例推荐人选。各设区市、各行业加强对“广西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的培养。按照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建立世界技能大赛选拔培养机制,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全国技能大赛,并形成梯次人才培养机制。自治区每年认定5个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由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项目基地20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改善优秀选手备赛条件,提升我区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的竞争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区世界技能大赛相关活动,加大对世界技能大赛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奖励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总工会;参与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十一)畅通技术工人晋升发展通道。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应职称比照评定制度,完善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的政策。对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取消学历、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技术等级。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转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具备一定年限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时间的,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限制。把解决生产过程疑难问题的能力和创新发明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拓宽技术工人晋升渠道。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到车间一线管理岗位任职,逐步打通高技能人才转为管理人才的通道。自治区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奖选手报考区内职业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具备相应条件的,可自主选择免试进入自治区内应用型高等学校就读相关专业。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参与单位: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十二)落实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加强劳动执法监察,确保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建立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分级实施休疗养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自治区总工会;参与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十三)广泛宣传技术工人劳动成果和创造价值。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展示优秀技术工人风采。鼓励各地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技术工人表彰活动。做好“五一”国际劳动节、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集中宣传工作,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使技术工人获得更多职业荣誉感,不断提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参与单位:自治区文化旅游厅、广电局)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重大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人才总体规划,作为人才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将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和谐劳动关系评价指数测评的重要内容。建立多方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职、紧密配合。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