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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时间:2018年09月0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为推动新时代广西发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根据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设区市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设区市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 (监察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 (党组)及其组织 (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民主集中制,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和专业素养,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敢于担当,勤勉尽责;

(五)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九级职员岗位工作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 (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担任八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十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十二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八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或者获得全日制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七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可以不受任职经历的限制。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 (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突出政治标准,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严格按照核定或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坚持以事择人、优中选适,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 党委 (党组)及其组织 (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 (聘)上岗、公开选拔 (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从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一般采取公开选拔 (聘)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组织选拔一般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竞争 (聘)上岗、公开选拔 (聘)一般经过公布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第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论文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对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还需考察了解考察对象的管理工作经历及实际管理能力。

强化考察审核,落实 “凡提四必”制度,从严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 “带病提拔”。

考察时应当听取所在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注意了解服务对象的评价。

第十六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任,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岗位职责、聘期以及工作目标、薪酬待遇、解聘条件等内容,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聘期内组织决定解除聘任职务或者辞职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提任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对教育、科技、卫生等行业特点鲜明、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加大任期制推行力度。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党组织领导人员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涵盖领导班子各项职责,体现政治方向、行业创新发展、服务社会公益、支撑产业发展、助推脱贫攻坚、建设生态文明、人才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强化公益属性;一般应当按照年度进行细化量化,可对照、可检查、可督促,具体内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领导人员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在任期前六个月内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正职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 (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敬业奉献。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根据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纳入党委 (党组)和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培训计划。强化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策业务、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促使领导人员的领导能力和专业素养适应单位的核心职能需要。

第二十七条 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践锻炼。根据工作需要和培养规划,有计划选派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环境复杂、条件艰苦的地区或者基层一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选派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上级对口单位跟班学习或者到经济发达地区相关单位挂职锻炼。

第二十八条 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建设总体规划,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善于改革创新、群众公认、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人才,采取任职、挂职、轮岗学习等形式,安排到重点工作岗位和急难险重任务一线经受锤炼、积累经验。注意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进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由党委 (党组)及其组织 (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三十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一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关系。

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 (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三条 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宽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四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党委 (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 (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各项决策部署,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民主决策和监督约束机制。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一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 (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 (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一年以内的,可视情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各项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品行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央有关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黄瑞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