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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来源:灯塔-党建在线  时间:2018年06月28日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五十二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五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和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五十六条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项目及课程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

  第五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实施。

  项目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评估由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课程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2006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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